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QS”标志,自新版《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
《办法》实施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办法》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请广大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食品安全法》和《办法》执行,停用没有用完的印有QS标志的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