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夷山水”公用品牌(商标)(以下称“武夷山水”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该品牌信誉,维护“武夷山水”商标所有权人(以下称商标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授权南平市武夷山水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武夷山水”商标,负责“武夷山水”商标的使用许可、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 商标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对“武夷山水”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南平市“武夷山水”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武夷山水”使用管理办法的调整修改,须报领导小组审查核准。
第五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行政指导,规范“武夷山水”商标使用,依法保护“武夷山水”商标专用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农产品质量受农业(林业)、质监、食药监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武夷山水”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六条 使用“武夷山水”商标采取自愿申请原则。
第七条 申请人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武夷山水”商标产品质量标准,并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武夷山水”商标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由武夷山水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农业(林业)、质监和食药监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制定。
第八条 申请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武夷山水”商标所有权人递交《“武夷山水”商标使用申请书》,提供产品质量报告书或认证书,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报所在地县(市、区)农业(林业)、市场监管部门初审推荐;
(二)由“武夷山水”商标所有权人会同市农业(林业)、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武夷山水”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使用的决定;
(三)符合使用条件的,双方签订《“武夷山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四)申请人领取《“武夷山水”商标使用证》。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免费使用“武夷山水”商标。
第十条 商标所有权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所在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存查,同时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一条 “武夷山水”商标使用许可范围仅限于南平市辖区内符合质量标准或通过相关认证、质量可追溯的产品,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到期需延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60天内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武夷山水”商标。
第十二条 “武夷山水”商标被许可人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武夷山水”商标;
(二)使用“武夷山水”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政府有关部门或商标所有权人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优先享受政府关于品牌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优先享受政府提供的涉及绿色生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源。
第十三条 “武夷山水”商标被许可人的义务
(一)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武夷山水”商标的产品质量和特有品质;
(二)接受“武夷山水”商标所有权人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武夷山水”商标使用的监督;
(三)加强“武夷山水”商标标识的管理,确保“武夷山水”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出售、转借、馈赠“武夷山水”商标标识,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
第三章 “武夷山水”商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商标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增强商标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武夷山水”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商标所有权人和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武夷山水”商标规范使用和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产品质量监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标所有权人有权终止被许可人使用“武夷山水”商标:
(一)擅自改变“武夷山水”商标标识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许可、转让、出售、转借、馈赠“武夷山水”商标标识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超出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
(四)同一产品一年内2次检验不合格的;
(五)违法情节严重或一年内2次被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罚的;
(六)影响“武夷山水”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武夷山水”产品包装物设计的指导、规范。包装物原则上由商标所有权人统一设计、统一印制、统一发放。使用人自行设计、印制的,要符合商标所有权人对产品包装物的要求,并将印制数量报商标所有权人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武夷山水”商标标识原则上印制在产品包装物正(前)面左上角,应规范醒目。
第十八条 印制和使用“武夷山水”商标应严格按照“武夷山水”商标标识的样式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或标识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第十九条 使用人持有该产品自有商标或是地理标志商标的,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以母子商标的形式使用“武夷山水”商标和自有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质监、食药监、农业(林业)业等部门应当加强“武夷山水”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标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的产品,其条件符合“武夷山水”商标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则要求,商标所有权人不得拒绝其使用“武夷山水”商标。使用人未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本《办法》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商标所有权人不得无故中止被许可人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申请(使用)人申请未获批准或无故被中止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南平市“武夷山水”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武夷山水”商标使用规范、产品质量优、市场信誉好的使用人给予政策激励,具体政策由南平市“武夷山水”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四章 “武夷山水”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武夷山水”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均属对“武夷山水”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武夷山水”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商标所有权人未对“武夷山水”商标的使用许可进行有效管理或控制,致使“武夷山水”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使用“武夷山水”商标,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武夷山水”商标的建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武夷山水”商标品牌策划、营销、管理、检测、宣传、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