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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3号)2018年1月1日实施

12/04

2017

近日,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局令第193号),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             贯彻落实中央深改任务,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

1)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前置修改为后置。便利认证机构资质申请;

2)取消对承担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子公司资质的审批。认证机构(即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的管理体系与母公司一致,其承担认证业务并向认证对象出具母公司的认证证书,认监委不再单独对该子公司进行资质审批;

3)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报送信息的规定。

4)取消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创新。

1)建立认证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失信惩戒制度。

2)明细信息公开,解决以往监管信息不畅、不共享问题。

三、调整细化法律责任条款,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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